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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教师听课评课活动的意见

【来源:关于全面推进教师听课评课活动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4-12-09 】

一、指导思想

听课评课是学院课堂教学研究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学院校本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学院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推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和能力,促进教师成长,学院将全面推进教师听课评课活动。

通过听课评课活动以评促研,达到多重目的:浓厚教研氛围;以评督学,促进教师加强学习;以评引辩,激发教师争论。通过活动不断总结推广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中存在问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二、听课评课范围

所有任课教师均为听课或被听课对象。

三、听课评课类型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听课形式:

1.推门听课。作为调研性听课,听课随机进行。课前不提前通知授课教师,根据学院课程表确定“推门听课”具体时间、班级、对象。

2.公开课。教务处根据教师的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其上公开课的教师、时间、内容、教室,课题根据教学进度由授课者本人决定。

3.跟班听课:新教师与指导教师跟班听课。

4.优质课、示范课:由教务处安排,各系部组织听取优秀教师的优质课、示范课。

5.观摩课:新任课教师或实习教师观摩优秀教师的教学;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观摩实习教师或新教师的教学;为了开展教学的研究工作进行的观摩教学。

四、听课评课要求

1.听课评课分院系两级,以系为主。院级听课由教务处、考核办组织,由学院领导、系部领导、各任课教师、辅导员组成;系一级的听课由系部自行组织,主要由系领导和各任课教师参与。

2.每个教师都要听课和被听课。参照根据《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中规定的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要求(见附件一),每位教职工都要参与听课评课。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也不得为听课随意调换内容,改变教学进度。

3.每位听课人员都要做好听课记录,参与评课。每次评课,听课人员必须在《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中真实填写教学评价和建议,特别是指出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以更好地达到以评促教的目的。

4.听课教师听课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做任何与当时听课无关的事情

五、组织实施

1.学院成立听课评课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廖木星

副组长:李欣

成员:吕明、李朋熙、张庆会、孙亚军、李海燕及各系教学督导组人员(附件一)

2.制定听课计划。

①教务处制定学院学期或月度听课计划。

②各系部制定学期或月度听课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3.按照制定的听课评课计划及学院听课评课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听课评课(见附件二)。

4.制定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见附件三)。

5.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系部和教师的听、评课情况进行检查。

6.各系听课评课活动由各系教学督导组具体组织。

教务处

考核办

质管处

2014.11.10

附件一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各系部教学督导组

1.航海系督导小组

组长:赵怀森

成员: 王玉莹 许亮 孙光欣

2.机电系督导小组

组长:李振鹏

成员:陈勇 李明丹

3.港航系督导小组

组长:吴振林

成员:李培磊 季丹丹 辛红

4.外语系督导小组

组长:仉继航

成员:金丽 张娣 王文婧

5.基础部督导小组

组长:冯小红

成员:苏刘忠 王爱双

附件二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促进教师成长,特制定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要求

1.院长、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

2.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包括组织人事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院团委书记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10次;考核办、质管处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15次。

3.各系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正、副书记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

4.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听其所带班级的课6次;同时各系以及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本部门教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促进教师之间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二、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到教务处领取听课记录本。

2.听课人员可以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确定听课时间、科目、班级和任课教师,也可按教务处、考核办或系部安排的听课表进行听课。根据听课类型不同,听课前或事先通知所听课程的任课教师,或不事先通知所听课程的任课教师。

3.听课人员应认真、完整地填写听课记录,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4.听课结束后进行认真评课,相互交流,把听课活动当作重要的教研活动。对于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所在系负责人和教务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院领导反映,及时予以解决。

5.院级、各职能部门的听课人员在每学期期末要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处汇总、统计、存档,由教务处公布并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教师听课记录交各系汇总、存档,教务处可以随时进行抽查、调阅。

6.各级人员的听课评议结果是对被听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成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7.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是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同时,未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相应的工作量绩效酬金。

附件3.doc